综执(宛)城罚决字〔2022〕第1-8号
行政相对人信息
行政相对人名称 南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组织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 11411300005998332N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综执(宛)城罚决字〔2022〕第1-8号
案由

南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的住宅小区项目1号至4号楼涉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5号至8号楼,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案。

违法事实

南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3年3月,在医圣祠路以北、区间路以东建设的住宅楼,1号楼,原审批地上6层,建筑面积8400.5平方米,现实际建设地上6层,建筑面积8423.79平方米,2号楼,原审批地上6层,建筑面积8805.4平方米,现实际建设地上6层,建筑面积9215.22平方米,3号楼,原审批地上6层,建筑面积8805.4平方米,现实际建设地上6层,建筑面积9215.59平方米,4号楼,原审批地上6层,建筑面积8805.4平方米,现实际建设地上6层,建筑面积9223.23平方米,总超建1261.08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增建5号楼门卫用房,建筑面积124.76平方米,6号楼物业用房建筑面积212.68平方米,7号楼热力交换站,建筑面积54.72平方米,8号楼水泵房,建筑面积7.76平方米,合计总建筑面积399.92平方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属违法行为。

违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行政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类别 罚款
行政处罚内容

一、对1-4号楼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按建设单位提供的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出具的工程总造价 529421.5元,处超建面积建设工程总造价10%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2942.15元;对增建的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5-8号楼,建筑面积399.92㎡,按建设单位提供的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出具的工程总造价176917.24元,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罚款人民币¥17691.72元 ,合计处罚人民币 70633.87元。             

处罚金额 人民币70633.87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
行政裁量标准等级 严重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5-31
执法主体名称 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承办人及执法证编号 案件主办人姓名:李红伟 编号:16160099258 案件协办人姓名:周若谷 编号:16160099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