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执(宛)城罚决字〔2021〕第1-31号
行政相对人信息
行政相对人名称 南阳市东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组织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 914113005749757637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综执(宛)城罚决字〔2021〕第1-31号
案由 南阳市东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静苑小区项目西北角增建热力交换站一座,地上一层,建筑面积72平方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案
违法事实 南阳市东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孔明路西侧、三号路以北建设的静苑小区项目西北角增建热力交换站一座,地上一层,建筑面积72平方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属违法行为。
违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行政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类别 罚款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处罚金额 人民币5384.70元(伍仟叁佰捌拾肆元柒角整)。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
行政裁量标准等级 严重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30
执法主体名称 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承办人及执法证编号 案件主办人姓名:李红伟 编号:16160099258 案件协办人姓名:周若谷 编号:16160099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