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综执(宛)城罚决字〔2021〕第3-8号 |
案由 |
北控南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在长江路中段建设三水厂住宅小区1号、2号楼项目进行建设案。 |
违法事实 |
北控南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在长江路中段建设的三水厂住宅小区1号、2号楼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规划审批内容进行建设,1号住宅楼规划原审批为地上12层,地下1层,基础尺寸为74.6米×21.5米,建筑面积为14453平方米;现状为:1号楼地上14层,地下1层已封顶,基础尺寸为74.71米×21.81米,建筑面积为16950.45平方米,超建2497.45平方米;2号住宅楼规划原审批为地上18层,地下1层,基础尺寸为35.12米×18.2米,建筑面积为10185.4平方米;现状为:2号楼地上26层,地下2层已封顶,基础尺寸为37.67米×19.91米,建筑面积为15067.1平方米,超建4881.7平方米,地下车库原审批地下1层,基础尺寸41.04×29.7米,建筑面积908平方米,现状为:地下1层,基础尺寸51.88×39.04米,建筑面积1361.24平方米,超建453.24平方米;三处建筑共超建7832.39平方米。 |
违法依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的规定; |
行政处罚依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的规定; |
行政处罚类别 |
罚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的规定; |
处罚金额 |
罚款人民币83376.06元(捌万叁仟叁佰柒拾陆元零陆分)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 |
|
行政裁量标准等级 |
严重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06 |
执法主体名称 |
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
承办人及执法证编号 |
案件主办人姓名:杨 勇 编号: 16160099272
案件协办人姓名:王 虎 编号: 161600992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