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执(宛)城罚决字〔2021〕第3-8号
行政相对人信息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控南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组织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 914113001763546702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综执(宛)城罚决字〔2021〕第3-8号
案由 北控南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在长江路中段建设三水厂住宅小区1号、2号楼项目进行建设案。
违法事实 北控南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在长江路中段建设的三水厂住宅小区1号、2号楼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规划审批内容进行建设,1号住宅楼规划原审批为地上12层,地下1层,基础尺寸为74.6米×21.5米,建筑面积为14453平方米;现状为:1号楼地上14层,地下1层已封顶,基础尺寸为74.71米×21.81米,建筑面积为16950.45平方米,超建2497.45平方米;2号住宅楼规划原审批为地上18层,地下1层,基础尺寸为35.12米×18.2米,建筑面积为10185.4平方米;现状为:2号楼地上26层,地下2层已封顶,基础尺寸为37.67米×19.91米,建筑面积为15067.1平方米,超建4881.7平方米,地下车库原审批地下1层,基础尺寸41.04×29.7米,建筑面积908平方米,现状为:地下1层,基础尺寸51.88×39.04米,建筑面积1361.24平方米,超建453.24平方米;三处建筑共超建7832.39平方米。
违法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的规定;
行政处罚类别 罚款
行政处罚内容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的规定;
处罚金额 罚款人民币83376.06元(捌万叁仟叁佰柒拾陆元零陆分)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
行政裁量标准等级 严重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06
执法主体名称 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承办人及执法证编号 案件主办人姓名:杨 勇 编号: 16160099272 案件协办人姓名:王 虎 编号: 16160099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