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综执(宛)城罚决字﹝2024﹞第1-07号 |
案由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 |
违法事实 |
南阳市卧龙区宇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山水和院电动车充电棚2023年6月开工,充电棚位置分布在山水和院小区围墙边,在小区设置环形消防车道附近,其中东区2个,面积约407.93平方米;西区21个,面积约1264.44平方米;合计面积1672.37平方米。 |
违法依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为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 |
行政处罚依据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七十一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行政处罚类别 |
罚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具体改正时间以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间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现状据实认定函为准。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按建设单位提供的第三方工程造价213073.25元,对山水和院电动自行车充电棚项目处建设工程总造价6% 的罚款,计处罚人民币壹万贰仟柒佰捌拾肆元肆角(¥12784.40)。 |
处罚金额 |
1.27844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 |
- |
行政裁量标准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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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5-30 |
执法主体名称 |
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
承办人及执法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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