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执( 宛)城罚决字〔2024〕第4-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证件类型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证件号码 | 41122119771221451X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综执( 宛)城罚决字〔2024〕第4-1号 | ||
案由 | 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在南阳市宛城区孔明路建业凯旋广场小区提供的二次供水服务中未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案 | ||
违法事实 | 2024年3月25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建业凯旋广场小区最近一次进行水质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是2023年6月12日,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委托南阳清泉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对建业凯旋广场小区二次供水水池(箱)清洗并消毒,并委托南阳市宛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水质检测并出具检测合格报告。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作为建业凯旋广场小区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提供的二次供水服务中未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 ||
违法依据 | 违反《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不具备相应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测”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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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根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第二款:“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第六款:“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的规定。 | ||
行政处罚类别 | 罚款 | ||
行政处罚内容 |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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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金额 | 3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 | - | ||
行政裁量标准等级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5-23 | ||
执法主体名称 | 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 ||
承办人及执法证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