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执(宛)城罚决字﹝2024﹞第3-1号
行政相对人信息
行政相对人名称 河南展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2901197905040513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综执(宛)城罚决字﹝2024﹞第3-1号
案由 损毁南阳市滨河路截污管网 
违法事实 河南展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南阳市白河第三级橡胶坝拆除重建及卧龙桥扩孔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制定施工保护方案且未与市市政环卫中心技术人员联系施工现场保护,擅自施工,损毁南阳市卧龙桥下滨河路截污管网,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7日对其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于2024年3月13日前提供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水流入污染白河,2024年3月13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未采取整改措施,致使污水排入白河,2024年3月14日该公司采取措施将污水抽排至滨河路污水井内,再次复查时才有效解决该问题。属采取补救措施逾期壹日改正。
违法依据 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 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 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类别 罚款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拟对河南展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罚人民币¥100000.00元(拾万元整)罚款。
处罚金额 1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 -
行政裁量标准等级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5-19
执法主体名称 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承办人及执法证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