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执( 宛)城罚决字〔2024〕第5-1号
行政相对人信息
行政相对人名称 河南业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1325200104247022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综执( 宛)城罚决字〔2024〕第5-1号
案由

河南业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案

违法事实

2024年3月12日接到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庄先进制造业开发区服务中心涉嫌违法线索移送函宛建官庄移函字(2024)第1号,文件显示“官庄工区工业园区河南瑞赛可科技有限公司6万吨/年铝灰渣无害化处置与资源再生循环利用建设项目,该工程施工现场大量裸土未覆盖、未采取湿法作业、未按照要求安装扬尘防治视频监控、违反“两个禁止”使用搅拌机现场搅拌砂浆、现场未达十个百分百标准。我中心于2024年3月5日下发了整改通知,至今未全部整改到位。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该项目违反第三章第四节扬尘污染防治四十九条规定,现将涉嫌违法线索送你单位处理。”2024年3月13日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官庄执法大队对该项目依法进行检查,发现该项目为河南业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南阳市官庄工区化工园区辽河路以北、遮山路以东施工的河南瑞赛可科技有限公司6万吨/年铝灰渣无害化处置与资源再生循环利用建设项目,施工工地扬尘措施未达标,施工工地存在:1、大量黄土裸露未覆盖;2、未按照要求安装扬尘防治视频在线监控的问题。

违法依据

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相关法律规定:“对在施工工地内堆放的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以及工地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应当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规模以上施工工地应当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联网”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

行政处罚类别 罚款
行政处罚内容

处罚人民币叁万玖仟玖佰玖拾玖元整(¥39999.00元)的罚款                                    

处罚金额 3.9999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 -
行政裁量标准等级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5-16
执法主体名称 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承办人及执法证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