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执(宛)城罚决字[2022]第2-33号
行政相对人信息
行政相对人名称 南阳市独山玉矿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2924196001290317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综执(宛)城罚决字[2022]第2-33号
案由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
违法事实 南阳市独山玉矿有限公司建设的高新路供水加压站项目位于两相路以北、区间路以东区域,2022年3月开工建设,土地性质为市政设施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建设规模为1#楼地上6层,建筑面积2846.8平方米,2#楼地上6层,建筑面积为3121.7平方米,地下室为地下1层,建筑面积4467.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10436.2平方米。现状1#楼建至地上1 3层(13层非整层,为局部建设)建筑面积为8463.62平方米,其中1-3层办公使用,建筑面积为3265.39平方米。2#楼建至地上13层(13层非整层,为局部建设)建筑面积为7145.53平方米,1-3#层办公使用,建筑面积为1723.52平方米,地下室为地下1层,建筑面积为4401.47平方米。以上工程总建筑面积为20010.62平方米,超出原规划批准面积9574.42平方米,超建比例91.74%。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违法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七十一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类别 罚款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限期改正,具体改正时间以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间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现状据实认定函为准。并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按照建设方提供的第三方工程造价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书19806107.77元,处建设工程造价10%罚款,计人民币壹佰玖拾捌万零陆佰壹拾元柒角捌分(¥1980610.78)。                  
处罚金额 198.061078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 -
行政裁量标准等级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4-10
执法主体名称 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承办人及执法证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