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执(宛)城罚决字﹝2024﹞第2-1A号
行政相对人信息
行政相对人名称 闫玲岑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1381198110082253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综执(宛)城罚决字﹝2024﹞第2-1A号
案由 增建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
违法事实 南阳市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南阳市姚庄村小盆窑庄北侧建设的书林苑1-8#商业楼及幼儿园增建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行为。
违法依据 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行政处罚依据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之规定
行政处罚类别 罚款
行政处罚内容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闫玲岑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伍佰捌拾玖元玖角肆分(¥589.94元)的罚款 。决定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闫玲岑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伍佰捌拾玖元玖角肆分(¥589.94)的罚款。合计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闫玲岑处人民币壹仟壹佰柒拾玖元捌角捌分(¥1179.88)的罚款。
处罚金额 0.117988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 -
行政裁量标准等级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4-03
执法主体名称 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承办人及执法证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