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执(宛)城罚决字﹝2023﹞第2-29号
行政相对人信息
行政相对人名称 南阳市田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2901197902025078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综执(宛)城罚决字﹝2023﹞第2-29号
案由

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施工

违法事实

南阳市田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位于南阳市新华路以南、梅溪路东、文化宫街北、人民路西区域,南阳市田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南阳南都新城项目S1地块景观绿化及雨污水工程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1、大面积裸土未覆盖,2、现场土方作业未采取抑尘措施。

违法依据

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建设项目开工前,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硬质围挡并进行维护;暂未开工的建设用地,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未开工的,应当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二)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三)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施工车辆不得带泥上路行驶,施工现场道路以及出口周边的道路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四)施工现场出人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采取硬化处理措施,确因生态和耕种等原因不能硬化的,应当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抑尘;(五)对在施工工地内堆放的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以及工地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应当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六)规模以上施工工地应当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联网;(七)其他应当采取的防尘措施。”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行政处罚类别 罚款
行政处罚内容  处人民币叁万玖仟玖佰玖拾玖元整(¥39999元)的罚款
处罚金额 3、9999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 -
行政裁量标准等级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4-03
执法主体名称 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承办人及执法证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