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执( 宛)城罚决字〔2023〕第5-08号
行政相对人信息
行政相对人名称 南阳市官庄工区蓝玉液化气站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1302195408024225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综执( 宛)城罚决字〔2023〕第5-08号
案由

南阳市官庄工区蓝玉液化气站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案

违法事实

2023年11月29日对南阳市官庄工区蓝玉液化气站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立案调查。经调查,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4日,期间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体工商户陈子峰售出石油液化气共计39瓶,每瓶13公斤,共计507公斤;每瓶售价80元,共计3120元。

违法依据

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规定。 已经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依据

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第四十六条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3000立方米以下的,若以公斤为计量单位的为2200公斤以下。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类别 罚款
行政处罚内容

 一、对南阳市官庄工区蓝玉液化气站处罚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二、没收违法所售39个13公斤液化气罐每瓶售价80元,共计叁仟壹佰贰拾元整(¥3120.00元)的收入,(总计罚没人民币壹万叁仟壹佰贰拾元整¥13120.00元).                                

处罚金额 1.31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 -
行政裁量标准等级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3-19
执法主体名称 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承办人及执法证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