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执(宛)城罚决字﹝2023﹞第6-4号
行政相对人信息
行政相对人名称 南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2931197708173390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综执(宛)城罚决字﹝2023﹞第6-4号
案由 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施工
违法事实 2023年9月17日,南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在南阳市宛城区光武大道与工农路交叉口施工中挖掘机械作业时将DE110中压支管燃气管道毁损造成燃气泄漏一事的违法事实。
违法依据 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 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行政处罚类别 罚款
行政处罚内容 处人民币柒万玖仟元整(¥79000)的罚款
处罚金额 7.9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 -
行政裁量标准等级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1-29
执法主体名称 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承办人及执法证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