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执(宛)城罚决字﹝2023﹞第6-0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南召县宏图液化气站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码 | 412921196306121515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综执(宛)城罚决字﹝2023﹞第6-08号 | ||
案由 | 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案 | ||
违法事实 | 2023年11月24日,南阳市燃气专班和市职教园区城管执法大队在对南召县宏图液化气站检查时,发现该宏图液化气站正在对非自有3只气瓶充装燃气,每只气瓶充装13公斤,共计充装39公斤燃气。在调查询问时,当事人自今年6月份燃气专项整治活动开展以来,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27瓶,每瓶充装13公斤燃气,共计351公斤燃气。 | ||
违法依据 | 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的规定。 | ||
行政处罚依据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行政处罚类别 | 罚款 |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人民币贰仟元(¥2000)的罚款 | ||
处罚金额 | 0.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 | - | ||
行政裁量标准等级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2-01 | ||
执法主体名称 | 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 ||
承办人及执法证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