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综执(宛)城罚决字﹝2023﹞第1-23号 |
案由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 |
违法事实 |
经调查,宛城区天冠集团老厂区周边区域改造项目(康城壹品)2015年4月由南阳蓝绿置业有限公司开工建设,目前共建1#2#3#4#11#计5幢楼及1个地下车库,总建筑面积132048.65平方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2022年该项目纳入问题楼盘整治后,2023年市自规局根据现状出具了《问题楼盘处置化解现状核实情况说明函》,函载核实总建筑面积132048.65平方米,其中地上104974.95平方米,地下27073.70平方米(1#地上15748.33平方,地下907.7平方米;2#地上15117.52平方,地下919.8平方;3#地上16013.09平方,地下920.94平方;4#地上17679.49平方,地下1063.64平方;11号地上40416.52平方,地下4740.45平方)。与2019年的行政处罚对比,还余19404.65平方米未处罚。又经调阅案卷及现场调查、询问当事人得知,上次处罚时地下车库正在建设尚未完工,仅对每幢楼的地下室2层和地上面积作了处罚,本次核实出地上面积存在883.48平方米的差异,及后续建成的18521.17平方米地下车库,合计19404.65平方米均需追加处罚。 |
违法依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行政处罚依据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七十一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行政处罚类别 |
罚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限期改正,具体改正时间以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间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现状据实认定函为准(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权证)。又,该项目为问题楼盘处置化解项目之一,按照南阳市问题楼盘处置化解工作指挥部文件(宛楼盘处置〔2022〕4号)《关于问题楼盘处置化解行政罚款有关事宜的处理意见》“从旧从轻”的标准适用规范原则,本机关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按建设单位提供的第三方工程造价公司出具的造价书20179147.27元,处工程造价5%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佰万捌仟玖佰伍拾柒元叁角陆分(¥1008957.36)。 |
处罚金额 |
100.895736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 |
- |
行政裁量标准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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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1-11 |
执法主体名称 |
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
承办人及执法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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