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综执(宛)城罚决字﹝2023﹞第3-3号 |
案由 |
未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地,逾期未恢复原状 |
违法事实 |
南阳市卧龙区大宛牛牛肉汤馆经营者吴敬涛在南阳市卧龙区七一街道永安村1008-3号的门前改造施工过程中,未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恢复原状。 |
违法依据 |
违反了《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禁止擅自占用城市绿地之规定 |
行政处罚依据 |
根据《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系统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中违反《南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者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并处以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裁量标准中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地面积十平方米以上二十平方米以下,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处罚标准:并处以每平方米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的规定。 |
行政处罚类别 |
罚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该单位擅自占用城市绿地面积12.8㎡,按每平方米2280元计算,(10㎡至20㎡处罚标准为2000元至3000元,每递增1㎡,处罚增加100元;本案为12.8㎡超出基准2.8㎡,增加280元,核定处罚标准为每平方米2280元),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人民币贰万玖仟壹佰捌拾肆元零角整(¥29184.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金额 |
2.9184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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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标准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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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1-02 |
执法主体名称 |
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
承办人及执法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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