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执(宛)城罚决字﹝2023﹞第2-3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陕西鑫兴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码 | 610321197809110030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综执(宛)城罚决字﹝2023﹞第2-32号 | ||
案由 | 施工现场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控措施施工 | ||
违法事实 | 2023年8月19日开工的位于高铁片区入口、安泰路以南、光武东路以北、宛城大道以西合围区域施工的南阳市宛城区总部经济港项目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项目土方施工过程中未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降设施;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加工区等未采取硬化处理措施;对在施工工地内堆放的建筑土方未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施工工地未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未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联网。 | ||
违法依据 | |||
行政处罚依据 |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 ||
行政处罚类别 | 罚款 |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人民币玖万玖仟元整(¥99000)的罚款 | ||
处罚金额 | 9.9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 | - | ||
行政裁量标准等级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1-15 | ||
执法主体名称 | 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 ||
承办人及执法证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