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执(宛)城罚决字﹝2023﹞第2-19A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陈嘉祯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码 | 410422198802192853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综执(宛)城罚决字﹝2023﹞第2-19A号 | ||
案由 |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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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南阳市常绿南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光武路以南、原西环路以东开发建设的光武路以南、原西环路以东地块建设项目(常绿运河壹号院)9#住宅楼于2022年4月6日组织五方主体进行了竣工验收取得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但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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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依据 | 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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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行政处罚类别 | 罚款 |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人民币肆万零柒佰贰拾贰元贰角陆分整(¥40722.26元)的罚款(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按单位罚款数额319070元×6.3814%=20361.13元;作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按单位罚款数额319070元×6.3814%=20361.13元) | ||
处罚金额 | 4.072226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 | - | ||
行政裁量标准等级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0-30 | ||
执法主体名称 | 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 ||
承办人及执法证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