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综执(宛)城罚决字﹝2023﹞第2-19号 |
案由 |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违法事实 |
南阳市常绿南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光武路以南、原西环路以东开发建设的光武路以南、原西环路以东地块建设项目(常绿运河壹号院)9#住宅楼于2022年4月6日组织五方主体进行了竣工验收取得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但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违法依据 |
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规定。 |
行政处罚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行政处罚类别 |
罚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人民币叁拾壹万玖仟零柒拾元(¥319070)的罚款 |
处罚金额 |
31.907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 |
- |
行政裁量标准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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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0-30 |
执法主体名称 |
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
承办人及执法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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