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执(宛)城罚决字﹝2023﹞第1-1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河南省万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码 | 412901196311252012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综执(宛)城罚决字﹝2023﹞第1-13号 | ||
案由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 | ||
违法事实 | 经调查,2012年12月开工,目前现状为1#楼地上27层,建筑面积15595.2平方米,地下1层,建筑面积442.1平方米;2#楼地上26层,建筑面积33172.8平方米,地下2层,建筑面积2011.6平方米;地下车库1层,建筑面积5895.4平方米,以上总建筑面积57117.1平方米。 2016年7月7日,原南阳市城乡规划局对其作出宛规罚决字(2016年)第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面积为53515平方米,其中地上面积为47635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面积5880平方米,罚款比例8%,罚款金额¥2041233至今未履行,须对本次规划核实多出的地上1133平方米,地下2469.1平方米未处罚面积需追加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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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依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 ||
行政处罚依据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七十一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
行政处罚类别 | 罚款 |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限期改正,具体改正时间以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间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现状据实认定函为准。行政处罚如下: 扣除原南阳市城乡规划局已处罚的 53515 平方米,对剩余的3602.1平方米,地上1133平方米,处第三方提供工程总造价人民币530660.02元10%的罚款,计人民币伍万叁仟零陆拾陆元整(¥53066);地下2469.1平方米,处第三方提供工程总造价人民币1223775.58元10%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贰万元贰仟叁佰柒拾柒元伍角陆分(¥122377.56);共计处罚人民币壹拾柒万元伍仟肆佰肆拾叁分伍角陆分(¥175443.56)。 | ||
处罚金额 | 17.544356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 | - | ||
行政裁量标准等级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0-20 | ||
执法主体名称 | 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 ||
承办人及执法证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