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综执(宛)城罚决字﹝2023﹞第1-11号 |
案由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 |
违法事实 |
经调查,2011年9月开工,由南阳市宏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位于南新路以西、新寺庄以南。金色阳光4#5#楼(商品房)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测,地上15872.57平方米,地下994.0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6866.59平方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 |
违法依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依据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七十一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行政处罚类别 |
罚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限期改正,具体改正时间以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间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现状据实认定函为准。本机关对你南阳市宏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该项目为市问题楼盘处置化解项目,按照南阳市问题楼盘指挥部处置化解指挥部文件(宛楼盘处置[2022]4号)《关于问题楼盘处置化解行政罚款有关事宜的处理意见》“从旧从轻”的原则,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按建设方提供的第三方工程造价书,按730.43元/平方米计算,工程总造价12319863.33元,处建设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罚款人民币陆拾壹万伍仟玖佰玖拾叁元壹角柒分(¥615993.17)。 |
处罚金额 |
61.599317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 |
- |
行政裁量标准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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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0-19 |
执法主体名称 |
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
承办人及执法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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