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执( 宛)城罚决字〔2023〕第5-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码 | 410728197108073619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综执( 宛)城罚决字〔2023〕第5-4号 | ||
案由 | 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南阳市官庄工区中南路西侧施工的国家管网集团东部原油储运有限公司魏荆线老旧管道工程(河南南阳段)站场工程土建施工项目,违反《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款,涉嫌违法 | ||
违法事实 | 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南阳市官庄工区中南路西侧施工的国家管网集团东部原油储运有限公司魏荆线老旧管道工程(河南南阳段)站场工程土建施工项目,施工现场建筑土方黄土裸露未进行覆盖,涉嫌违法。 | ||
违法依据 | 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第五款相关法律规定:“对在施工工地内堆放的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以及工地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应当采取遮盖、密闭或者其他抑尘措施的规定”。 | ||
行政处罚依据 |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 | ||
行政处罚类别 | 罚款 | ||
行政处罚内容 | 1、责令整改。 2、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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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金额 | 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 | - | ||
行政裁量标准等级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0-07 | ||
执法主体名称 | 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 ||
承办人及执法证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