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执( 宛)城罚决字〔2023〕第5-0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南阳市官庄工区蓝玉液化气站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码 | 411302195408024225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综执( 宛)城罚决字〔2023〕第5-06号 | ||
案由 | 南阳市官庄工区蓝玉液化气站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 ||
违法事实 | 南阳市官庄工区蓝玉液化气站存在1、站内报警器安装不规范 探头应朝下;2、站内部分线路未达到防爆要求(充装台报警器探头位置及值班室附近电线插座);3、安检单填写不规范,未做到应填尽填 未建立安检隐患排查整治台账;4、场站资料存在一定问题。 | ||
违法依据 | 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规定。 | ||
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违反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的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该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危及燃气设施或妨碍燃气设施正常使用的。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
行政处罚类别 | 罚款 | ||
行政处罚内容 | 1、责令整改。 2、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罚款。 |
||
处罚金额 | 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 | - | ||
行政裁量标准等级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0-07 | ||
执法主体名称 | 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 ||
承办人及执法证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