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执( 宛)城罚决字〔2023〕第5-06号
行政相对人信息
行政相对人名称 南阳市官庄工区蓝玉液化气站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1302195408024225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综执( 宛)城罚决字〔2023〕第5-06号
案由 南阳市官庄工区蓝玉液化气站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违法事实 南阳市官庄工区蓝玉液化气站存在1、站内报警器安装不规范 探头应朝下;2、站内部分线路未达到防爆要求(充装台报警器探头位置及值班室附近电线插座);3、安检单填写不规范,未做到应填尽填 未建立安检隐患排查整治台账;4、场站资料存在一定问题。
违法依据 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依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违反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的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该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危及燃气设施或妨碍燃气设施正常使用的。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类别 罚款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整改。

2、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罚款。                                      

处罚金额 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 -
行政裁量标准等级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0-07
执法主体名称 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承办人及执法证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