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南阳弘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码 | 412901197210151508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综执(宛)城罚决字﹝2023﹞第1-20号 | ||
案由 | 未取得、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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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瑶春居经适房项目10#11#12#13#15#楼2013年3月开工,由南阳弘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位于北京南路969号。10#楼第四层未批先建面积372.01平方米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11#楼未批先建面积275.64平方米,12#楼未批先建面积827.73平方米,13#楼未批先建面积211.52平方米,15#楼未批先建面积2752.82平方米。共计4067.71平方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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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依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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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七十一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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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类别 | 罚款 |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南阳弘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具体改正时间以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间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现状据实认定函为准。本机关对南阳弘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南阳弘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瑶春居项目 10#超建部分372.01 平方米,处工程造价10%罚款,对11#12#、13#15#楼总建筑面积 4067.72 平方米,处工程造价10%罚款。按建设单位提供的第三方工程造价人民币2531732.90元,处建设工程总造价10%的罚款,处罚人民币贰拾伍万叁仟壹佰柒拾叁元贰角玖分(¥25317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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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金额 | 25.317329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 | - | ||
行政裁量标准等级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9-26 | ||
执法主体名称 | 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 ||
承办人及执法证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