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执(宛)城罚决字﹝2023﹞第2-03号
行政相对人信息
行政相对人名称 南阳四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1328197710110119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综执(宛)城罚决字﹝2023﹞第2-03号
案由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
违法事实 南阳四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2年开工建设的商贸中心A座项目,位于文化路与八一路交叉口东南角,持有宛规建字(2011) 第7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总建筑面积177850㎡,其中地上143950㎡(地上商业60400㎡),地下33900㎡(地下商业7600㎡)。本次核实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证面积4093.7平方米。2#3#楼原规划批准地上26层、4#5#规划批准地上28层,第6层均为架空层,现未经许可擅自变更填充墙面分割使用,其中2号楼第6层增加建筑面积899.13平方米,3号楼第6层增加建筑面积1007.03平方米,4号楼第6层增加建筑面积979.76平方米,5号楼第6层增加建筑面积1005.27平方米,4幢楼共计增建建筑总面积3891.19平方米,本次2-5号楼实测建筑总面积90344.62平方米(其中地上89670.94平方米,地下室面积673.68平方米,有市自规局现状核实函为佐证),涉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违法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七十一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类别 罚款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南阳四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具体改正时间以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间为准。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如下: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第三方工程造价公司建筑工程结算书,处2-5#楼整体89670.94平方米工程造价68331761.79元6%行政罚款,计人民币4099905.71元。
处罚金额 409.99057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 -
行政裁量标准等级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9-26
执法主体名称 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承办人及执法证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