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综执(宛)城罚决字﹝2023﹞第1-26号 |
案由 |
未取得、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 |
违法事实 |
南阳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4年10月份开工建设的书林苑项目,位于白桐干渠西侧、小盆窑庄北侧、规划城市道路东侧。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违建处理函认定,该项目1-7#商业楼共计建筑面积15252.55平方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该项目商业配建面积为4160平方米,现1-7#楼总建筑面积15252.55平方米,超规模比例267%,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21#幼儿园原批地上三层,顶层为跃层,建筑面积1847.52平方米,现状核实幼儿园地上五层,建筑面积3161.59平方米,超出原批建筑面积1314.07平方米,超建比例71%,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
违法依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
行政处罚依据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七十一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行政处罚类别 |
罚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南阳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具体改正时间以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间为准,本机关决定对南阳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按建设单位提供的1-7#商业楼第三方工程造价人民币8718019.10元,处建设工程总造价10%的罚款,计处罚人民币捌拾柒万壹仟捌佰零壹元玖角壹分(¥871801.91),按建设单位提供的幼儿园超建部分第三方工程造价人民币913354.91元,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计处罚人民币玖万壹仟叁佰叁拾伍元肆角玖分(¥91335.49元),共计处罚人民币玖拾陆万叁仟壹佰叁拾柒元肆角整(¥963137.40)。 |
处罚金额 |
96.31374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 |
- |
行政裁量标准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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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9-26 |
执法主体名称 |
96.31374 |
承办人及执法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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