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南阳市烙画厂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码 | 412921197009200051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综执(宛)城罚决字[2023]第1-14号 | ||
案由 |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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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南阳市烙画厂家属院1#A、B单元,1990年取得了宛市建管【1990】字第叁拾壹号建筑许可证,证载面积2227.30平方米,实测未超证载面积;8#楼取得宛市规管【2002】第13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面积3501平方米,实测面积4214.34平方米,超建713.34平方米;9#、10#楼取得宛市规管字【2004】第5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面积分别是2366.93平方米和2346.6平方米,9#楼实测面积2867.41㎡,超规划许可面积500.48㎡,10#楼实测面积2890.93㎡,超规划许可面积544.33㎡;上述总计超规划许可面积1758.15㎡,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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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依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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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七十一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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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类别 | 罚款 |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南阳市烙画厂改正违法行为,具体改正时间以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间为准。给予南阳市烙画厂违法行为以下处罚决定:按建设单位提供的第三方工程造价,8#、9#、10#楼总面积9972.68㎡计工程总造价4901971.13元,扣除不予处罚的规划许可面积8214.53㎡,对超建的1758.15㎡面积处工程造价10%罚款,其中8#楼超建的713.34㎡处罚款35063.51元,9#楼超建的500.48㎡处罚款24600.6元,10#楼超建的544.33㎡处罚款26756元,共计罚款人民币捌万陆仟肆佰贰拾元壹角壹分(¥864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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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金额 | 8.64201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 | - | ||
行政裁量标准等级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8-15 | ||
执法主体名称 | 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 ||
承办人及执法证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