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执(宛)城罚决字[2023]第5-02A号 "
行政相对人信息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寅同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2901196311081073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综执(宛)城罚决字[2023]第5-02A号 "
案由 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
违法事实 建设的加油站项目位于官庄工区黄山路与胜利路交叉口东北角,目前建设现状为:一处钢结构大棚(加油站罩棚)主体已完工,基础尺寸为19.1米X19米,建筑面积为362.5平方米;另一处砖混结构2层房屋基础尺寸为21.1米X7米,建筑面积为295.08平方米。总违法建筑面积为657.58平方米。
违法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行政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类别 罚款
行政处罚内容 对该项目施工主管人员张寅同处于单位罚款2052.20元的5%的罚款,处罚人民币102.61元(壹佰零贰元陆角壹分)。                                    
处罚金额 0.01026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 -
行政裁量标准等级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7-05
执法主体名称 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承办人及执法证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