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执( 宛)城罚决字〔2023〕第5-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南阳市胜利石化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 法人组织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码 | 412901196311081073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综执( 宛)城罚决字〔2023〕第5-1号 | ||
案由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 | ||
违法事实 | 南阳市胜利石化有限公司在黄山路与胜利路交叉口东北角建设的加油站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建设现状为一处钢结构大棚(加油站罩棚)主体已完工,基础尺寸为19.1米X19米,建筑面积为362.5平方米;另一处砖混结构2层房屋基础尺寸为21.1米X7米,建筑面积为295.08平方米。总违法建筑面积为657.58平方米。 | ||
违法依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 ||
行政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七十一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行政处罚类别 | 罚款 |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依法完善相关规划手续; 二、钢结构大棚(加油站罩棚),建筑面积362.5平方米,按建设单位提供的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出具的工程总造价72442.8元,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罚款人民币3622.14元(叁仟陆佰贰拾贰元壹角肆分);2层砖混房屋(站房),建筑面积295.08平方米按建设单位提供的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出具的工程总造价132777.09元,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罚款人民币6638.85元(陆仟陆佰叁拾捌元捌角伍分)。共计罚款人民币10260.99元(壹万零贰佰陆拾元玖角玖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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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金额 | 1.026099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 | - | ||
行政裁量标准等级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7-05 | ||
执法主体名称 | 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 ||
承办人及执法证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