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综执(宛)城罚决字[2022]第2-25号 " |
案由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 |
违法事实 |
河南中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位于南阳市馆前路以南,沿河支路以西建设的中达明淯新城A区16#、17#楼项目,建设现状均为地上7层,地下1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第三方机构实测,核实16#楼地上建筑面积7873.88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228.47平方米;17#楼地上建筑面积为4027.59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为619.66平方米,2栋楼建筑总面积13749.6平方米,2010年原南阳市城乡规划局按当时建设现状,对16号楼4层建筑面积3600平方米已作出行政处罚。中达明淯新城A区16#、17#楼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 |
违法依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
行政处罚依据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七十一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行政处罚类别 |
罚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具体改正时间以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间为准。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参照2010年已作出的8.1%处罚比例,对16号楼按建设单位提供的第三方造价公司9102.35平方米整体工程造价4542072.72元造价书,扣除已处罚的3600平方米工程造价1796400元,对剩余5502.35平方米工程造价2745672.65元处8.1%行政罚款,计罚款¥222399.48;3.对17号楼按建设单位提供的第三方造价公司4647.25平方米整体工程造价2318978.72元造价书,处8.1%行政罚款,计罚款¥187837.28;合计罚款人民币肆拾壹万零贰佰叁拾陆元柒角陆分(¥410236.76)。 |
处罚金额 |
41.023676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 |
- |
行政裁量标准等级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6-13 |
执法主体名称 |
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
承办人及执法证编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