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综执(宛)城罚决字﹝2023﹞第1-2B号 |
案由 |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违法事实 |
南阳市君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南阳市光武路以北、工农路以西建设的宛城区口腔医院区域城中村改造项目7#楼、8#楼(7#楼:建筑面积31906.26平方米,剪力墙结构,地上34层,地下2层;8#楼建筑面积34523.46平方米,剪力墙结构,地上34层,地下2层;7#楼、8#楼总建筑面积为66429.72平方米)实施了在开工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为。 |
违法依据 |
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严重情形的。处罚基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类别 |
罚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单位罚款数额500000×10%=50000元)罚款 。 |
处罚金额 |
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 |
- |
行政裁量标准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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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4-27 |
执法主体名称 |
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
承办人及执法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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