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执(宛)城罚决字﹝2023﹞第1-2A号
行政相对人信息
行政相对人名称 唐海潮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2901197609081513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综执(宛)城罚决字﹝2023﹞第1-2A号
案由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违法事实 南阳市君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南阳市光武路以北、工农路以西建设的宛城区口腔医院区域城中村改造项目7#楼、8#楼(7#楼:建筑面积31906.26平方米,剪力墙结构,地上34层,地下2层;8#楼建筑面积34523.46平方米,剪力墙结构,地上34层,地下2层;7#楼、8#楼总建筑面积为66429.72平方米)实施了在开工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为。
违法依据 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严重情形的。处罚基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类别 罚款
行政处罚内容  处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单位罚款数额500000×10%=50000元)罚款 。
处罚金额 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 -
行政裁量标准等级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4-28
执法主体名称 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承办人及执法证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