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执(宛)城罚决字﹝2023﹞第1-1A号
行政相对人信息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安森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1303198305290010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综执(宛)城罚决字﹝2023﹞第1-1A号
案由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违法事实 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南阳市光武路以北、工农路以西施工的宛城区口腔医院区域城中村改造项目7#楼、8#楼(7#楼:建筑面积31906.26平方米,剪力墙结构,地上34层,地下2层;8#楼建筑面积34523.46平方米,剪力墙结构,地上34层,地下2层;7#楼、8#楼总建筑面积为66429.72平方米)实施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
违法依据 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行政处罚类别 罚款
行政处罚内容 处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单位罚款数额30000×10%=3000元)罚款 
处罚金额 0.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 -
行政裁量标准等级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4-27
执法主体名称 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承办人及执法证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