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综执(宛)城罚决字﹝2023﹞第1-1号 |
案由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
违法事实 |
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南阳市光武路以北、工农路以西施工的宛城区口腔医院区域城中村改造项目7#楼、8#楼(7#楼:建筑面积31906.26平方米,剪力墙结构,地上34层,地下2层;8#楼建筑面积34523.46平方米,剪力墙结构,地上34层,地下2层;7#楼、8#楼总建筑面积为66429.72平方米)实施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 |
违法依据 |
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行政处罚类别 |
罚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罚款。 |
处罚金额 |
3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 |
- |
行政裁量标准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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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4-27 |
执法主体名称 |
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
承办人及执法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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