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执(宛)城罚决字﹝2023﹞第2-01号
行政相对人信息
行政相对人名称 河南省南阳宾馆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2901196408151656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综执(宛)城罚决字﹝2023﹞第2-01号
案由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
违法事实 河南省南阳宾馆有限公司在南阳市七一路 183 号建设的南阳宾馆 4#楼项目原有房屋所有权证载面积 4400平方米,规划核实测绘面积 5543.21平方米,扩建1143.21平方米 (含已建地下室面积 543.69m)。扩建面积1143.21平方米,其中地上599.52 平方米,地下543.69 平方米,超建比例 25.98%。(严重违法情形裁量:超建比例15-30%为8%,30-50%为9%,≥50%时为10%)上述建设行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
违法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43 条“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备案”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七十一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类别 罚款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完善相关手续;

2、拟对4 号楼整体面积 5543.21 平方米按 1997 年时工程造价697908.41 元处8%罚款,计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捌佰参拾贰元陆角柒分(¥5.583267) 。

处罚金额 5.583267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 -
行政裁量标准等级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4-19
执法主体名称 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承办人及执法证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