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执(宛)城罚决字﹝2022﹞第2-28号 "
行政相对人信息
行政相对人名称 南阳市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2901196610132512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综执(宛)城罚决字﹝2022﹞第2-28号 "
案由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
违法事实 车站南路与雪枫路交叉口建设的锦城国际项目,共建8 栋住宅楼,其中 1-3 号楼现建地下1层,地上31层,建筑总面积 56422.15 平方米;4-6 号楼现建地下1层,地上33 层,建筑总面积51041.31平方米;7-8 号楼现建地下1层,地上33层,建筑总面积 34728.36 平方米;地下室现建 5929.62平方米;建设西南大门1处 12.89 平方米,建设西大门1处12.89 平方米,建设物业管理用房1处 32.59平方米,建设公厕及物业管理用房 1处 41.08 平方米建设门卫房1处21.86 平方米,总建筑总面积为148242.75 平方米。2014年12月8日,原南阳市城乡规划局对 1-8号按建设现状作出宛规罚决字 (2013 年] 第010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面积 66900 平方米,处罚比例 6%处罚人民币2778102 元已履行。2020年6月19日,市自规局按照房地产秩序专项整治有关政策,对 4#.5#、6#、7#、8#楼、地下室、西南大门、西大门、物业管理用房、公厕及物业管理用房容缺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1-3 号楼尚余 48183.65 平方米4-8 号楼余 33159.1平方米,共计81342.75 平方米未处罚,综上,1-8号楼剩余的81342.75 平方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违法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七十一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类别 罚款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具体改正时间以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间为准。

2、对未处罚的 81342.75 平方米,按建设单位提供的第三方工程造价 51849656.27 元,处建设工程造价 6%罚款,计罚款人民币叁佰壹拾壹万零玖佰柒拾玖元参角捌分(¥3110979.38)   

处罚金额 311.097938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 -
行政裁量标准等级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3-24
执法主体名称 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承办人及执法证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