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执(宛)城罚决字﹝2022﹞第3-1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河南仲景堂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 法人组织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码 | 412921196602202811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综执(宛)城罚决字﹝2022﹞第3-15号 | ||
案由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进行建设 | ||
违法事实 | 2012年3月河南仲景堂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独山大道西侧两相路南侧开发建设的天富·鑫苑项目1#、2#、3#楼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现状为:1#楼地上33层,地下2层,地上建筑面积32827.69平方米,2#楼地上33层,地 下2层,地上建筑面积50285.26平方米,3#楼地上12层,地下2层,地上建筑面积7077.2平方米,三栋楼地上总建筑面积90190.15平方米,地下总建筑面积20220.94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合计110411.09平方米。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 ||
违法依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依据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七十一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
行政处罚类别 | 罚款 |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责令完善相关手续; 二、对天富鑫苑项目1#、2#3#楼,2012年3月开工至2022年8月之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违法行为,扣除原南阳市城乡规划局已处罚的71979平方米,对剩余未处罚的38432.09平方米,按建设单位提供的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出具的工程总造价37086198.21元,处建设工程造价8%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966895.86元(贰佰玖拾陆万陆仟捌佰玖拾伍元捌角陆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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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金额 | 296.689586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 | - | ||
行政裁量标准等级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3-10 | ||
执法主体名称 | 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 ||
承办人及执法证编号 |